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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设监察室或监察员,负责对本法院各部门及其人员进行监察。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高、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领导干部、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的任免,应报经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设监察员、助理监察员若干人,应配备与本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级别相同的干部。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设立审理委员会或审理小组,由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作出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监察决定,提出降级以上处分的监察建议,报请院长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发生违纪案件时,由院长决定组成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监察员除回避外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包庇他人严重违纪行为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监察任务和权力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五)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六)制订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整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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