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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1987年11月24日)


  (一)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移送的重大、疑难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上诉案件。
  (三)审理经本院终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方面的再审案件。
  (四)处理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或复查处理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案件的申诉和来信来访。
  (五)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有关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指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海域、铁路局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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