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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部印发《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1.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审理案件和其他各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法律专业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成绩显著的;
  3.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析,为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6.忠于职守,不畏艰苦,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团结协作,表现突出的;
  7.执行党的政策,遵守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一贯起模范作用的;
  8.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
  9.保护国家机密有功的;
  10.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奖励的。
 第五条 凡是政治坚强,团结一致,纪律严明,工作作风好,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应给予集体奖励。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庭(包括人民法院)、厅、室、处、科以及基层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个人奖励分为:先进工作者、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模范(英雄)以及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其中立功和模范(英雄)奖励可以同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奖励同时并用。
  集体奖励分为:先进集体、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以及通令嘉奖。其中通令嘉奖可以同其他奖励同时并用。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加地方和全国劳动模范评选。
 第七条 凡授予先进工作者,发给奖状或证书;个人记功和授予模范(英雄)称号的发给奖章和证书;先进集体、记集体功的或以发给奖状或奖旗。授予上述奖励可同时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八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1.授予先进工作者和法院内部机构先进集体称号由所在人民法院审批。
  2.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批;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别上本级人民法院审批。
  3.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升级、升职、集体二等功和给予基层人民法院奖励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升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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