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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部印发《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部印发
 《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28日法(人)发<198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交通部海事法院办公室:
  一九八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根据人民法院的奖惩工作由人民法院自行管理的精神,我们制定了《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奖励工作人员所需要的经费,对正常的评选奖励应按照国家人事局国人发<1981>189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国家人事局国人<1982>2号《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审判工作成绩突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特殊奖励,支出数额较大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法(司)发<1985>23号文件《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五项第一条的规定,在发奖单位的法院业务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此暂行办法和上述意见,已征得财政部同意。

附件:           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法律专业知识,积极钻研业务,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施奖励和处分,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奖励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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