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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5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司法统计对于党和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法律,对于人民法院掌握情况,改进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强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和统计工作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规定: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任务
  (1)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法院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司法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2)上级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统计工作中应与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协作,在业务上接受指导。
  (3)上级人民法院应具体布置统计工作的任务;经常检查各项工作完成的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情况,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采取措施,帮助后进;利用多种形式培训司法统计人员。
  (4)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司法统计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主管。
  (5)司法统计工作由研究室(处、科)管理;尚未设立研究室(处、科)的法院,由办公室管理。
 三、司法统计机构和人员
  (6)最高人民法院设统计处;高级人民法院除个别暂不需要的外,应设统计科;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应配备两名专职统计人员;基层人民法院应设专职统计人员,有的只设兼职的,其兼职不能过多;人民法庭应由一人兼管本庭的统计工作。
  (7)各级人民法院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审判业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统计人员,并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统计知识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8)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必须调动时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的主管部门,并慎选合适的人接替,做好交接工作。
 四、司法统计人员的职责
  (9)统计人员负责汇总统计数字、填写和报送统计报表;建立统计台帐;开展统计分析;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积累和归档;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庭的司法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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