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
(1980年6月20日)
第一条 凡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来访者,除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各审判庭接谈外,均由我处接谈。
不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来访,由我处依照“归口”接待的原则,动员其到有关部门反映;如有必要,经领导同意后,可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处理。
第二条 接谈人员要弄清来访人的要求是什么,申述有无理由,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对属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告诉来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意见或要求承办法院尽快结案的,原则上转承办人民法院查处,视情况也可转其上级人民法院督促办理。
对续访者,如承办法院对其所诉问题已做了合理处理的,应说服息讼或函转承办法院再做思想工作;如承办法院正在进行工作,可劝其回原地等候处理;如承办法院尚未查处的,应函告承办法院抓紧处理。并劝其回原地等候查处。
第三条 属法院工作范围的问题的处理办法: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属于一般性的,可使用例稿转处;对案情重大、迭经催办而久拖不决的,接谈人可拟函稿经领导核批,请有关法院审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对情况紧急可报经领导同意,打长途电话向有关法院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而又来访多次,虽向有关法院多次催促仍不办不报的,经领导同意后,可请主管法院来人汇报或派员下去督促查处。
第四条 对确属无理取闹,长期逗留在京,妨碍社会和工作秩序,又几经教育无效必须收容的来访人,应写收容遣送报告,报办公厅领导审批,由法警送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条 对当日登记而没有谈完的来访人要适当安置。
来访人的食宿、路费,原则上自理。
对于老弱病残,经济确属困难的来访人,可以介绍到接济站免费吃住一至两天,同时动员尽快离京。如需延长时间,须经处领导批准。
对于应由法院查处而没有路费返回原地的来访人,经处领导批准后,可开具借给火车票的介绍信。凡借路费者应出借据。
来访人归还的路费,应及时上缴会计科并在卡片上记录。
第六条 几项手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