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普通文书(包括明码电报)和机密文书(绝密文件、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应当分开立卷。对《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定期保存”的文件应当分别立卷。但属同一问题的文件,保管期限不同的,“长期”并入“永久”,“定期”并入“长期”立卷。
本院形成的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的主要修正稿和最后定稿应当单独立卷。
(七)全国司法会议及专业会议的文件(如开会通知、出席人名单、会议上的报告、总结、决议、会议记录、发言以及有关参考文件、资料等)应当在会议结束以后,由会议秘书部门的人员及时负责整理立卷,交办公厅秘书处,列入所属年代统一归档。
(八)根据院领导指示拟写的文件,在文件发出后,由该文件的拟写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本院正、副院长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在外地的讲话等),由院长秘书或随行人员整理立卷,但因兼任其他机关职务而产生的文件除外。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参加会议或工作组)给院领导写的信件、工作报告的原件或底稿,以及带回下级法院的重要文件,应当按文件的问题、性质立卷,送有关业务单位按期归档。
(九)各单位立卷工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卷内文件应系统、完全,用统一规定的卷皮和卷底装订整齐。对诉讼案卷卷皮上的审级、案由、当事人姓名和行政文卷卷皮上的单位、标题,应当书写准确、清楚,文字要简明、确切,能反映卷内文件的内容,不要省略。对破损的文件应当进行修补。在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或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都要加贴衬纸。对难以辨识字迹的文件,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文书应当译成中文副本附在后面。
(2)诉讼文书立卷,按文件的形成顺序排列,要准确地反映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有关案件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的,都应详细登记,装入证物袋附卷保存:不能附卷的,应当另行立卷或包装,注明年度、审级、案由、当事人姓名和卷号,随同本案卷宗归档。
行政文书立卷,应当根据文件的相互联系,按时间顺序自上而下地排列,来文和复文必须集中一起,复文应当放在来文的后面,附件应当放在正件的后面。
(3)卷内文件除空白纸外,应当逐页编号。审判案卷和行政文卷都应按卷内文件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放在卷内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