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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书立卷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书立卷办法
 (1980年4月25日)

 (一)本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帐册、报表等。
  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
 (二)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本院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
  诉讼文书在案件收到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汇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证件,进行立卷;行政文书在各单位承办人办理完毕以后,应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书记员和文书管理人员对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应当随时作好立卷工作,妥善保管,不得分散、遗失或损坏。
 (三)诉讼文书根据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立卷。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形成文件的具体情况,在年初自行编制案卷类目,按文件联系的原则立卷。
 (四)行政文书中,凡本年度文件是上年度同属一个问题的文件的继续时,本年度文件应当并入上年度的文卷。计划、总结、预算、决算等,应当列入针对的一年。多年的工作计划,应当列入开始的一年。多年的总结,应当列入最后的一年。决议、决定、指示、条例等指导性文件,应当根据批准、通过和签发日期作为立卷的所属年代。
  一个行政文卷的卷内文件,除有本条前款情形之一,允许放在一起的跨年度文件以外,不应当有其他跨年度的文件。
 (五)本院发文,凡经本院几个单位合办的,由主办单位立卷。本院与有关机关合办的文书,由本院主办的,定稿和草稿应由本院承办单位立卷;由其他机关主办的,本院承办单位应将正本立卷。
  本院收到同样文件有两份以上,分送几个单位时,由主办单位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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