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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5)会计移交清册                         7年
  (6)月报、季报                          3年
 (三十五)本院行政事务、文书处理、档案工作等机关内部制度办法     长期
 (三十六)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司法会议或行政会议报告          长期
 (三十七)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本院管理的政法学院)报送的专题报告
  (1)重要的、典型的(例如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刑、民审判政策的报告、典型调查以及教学方针的报告等)                    
   长期
  (2)一般的                            定期
 (三十八)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年度(包括半年的)和年度以上的工作报告、总结和政法学院学年工作报告、总结                     
   长期
 (三十九)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报送本院备案的文件(如发给下级人民法院的指示、批复、通知、通报等)                    
   定期

附:        《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几点说明

 (一)这个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是参照国家档案局1964年10月重新修改的“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根据本院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的。
 (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定期(15年和15年以下)三种。
  1.凡是记述和反映本院主要职能活动的,在国家的政治斗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中需要长远利用的档案,则为永久保管。其中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本院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如本机关的指示、命令、决议、决定等,各种会议的重要文件,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重要的请示报告等;另一部分是同本院产生重要文件有密切关系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重要文件。
  2.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本院在工作中需要查考的档案,可以划为长期保管。属于长期保管的档案主要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本院工作中需要长期查考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另一部分是本院工作中形成的,但是只在相当时期内本院工作需要查考的一些档案。
  3.只在比较短的时期内本院工作需要查考的档案,列为定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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