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980年4月25日)
(一)中央、中央负责同志、人大常委、政法小组等有关政法工作的指示、讲话、决定、通知等文件
长期
(二)本院代中央草拟的决定、指示、规定等文件的签发底稿和正本
永久
(三)本院向中央、政法小组的请示报告的签发稿、正本和中央的批复、批示、批转、通报等文件
永久
(四)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文件
(1)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报告、决议、总结等
长期
(2)本院院首长在会议上的发言
永久
(五)全国司法工作会议、院长座谈会、专业会议、地区片会等,在会前会后向中央的请示、报告的签发稿和正本,中央批示,院领导人在会议上的讲话、报告、总结、发言、大会决议、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的签发稿和正本;上级领导机关或邀请其他机关领导人有关法院工作的讲话、会议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会议及传达中央指示的记录、纪要;出席人名单、出席人发言、会议简报的正本
永久
(六)本院和本院向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小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报送的年度的工作计划、年度的、季度的、月份的工作报告、总结以及专题工作报告、总结的签发稿或最后定稿和正本
永久
(七)本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决议、决定、指示、条例、规定、通报、重要的通知、函件等文件的签发稿和正本
永久
本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的一般事务性的通知、函件等 定期
(八)本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会衔联合颁发的决定、指示、规定、通知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