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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B1 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
  B1.1 智力缺损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一个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能力的障碍
  B1.2 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
  以智力商数(intelligence quotient,IQ)及社会适应能力来区分。
  a. 极度智力缺损:IQ值20以下;适应能力缺乏,终生生活需要别人全部照料;
  b. 重度智力缺损:IQ值20-34;适应能力低下,生活需别人协助;
  c. 中度智力缺损:IQ值35-49;适应能力明显削弱,生活可自理,可从事简单劳动;
  d. 轻度智力缺损:IQ值50-70;适应能力减弱,学习和工作效率低下。
  B2 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
  B2.1 肌力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肌肉主动运动时收缩力量的障碍。
  B2.2 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 以Lovett肌力分级法,即对受试者的肌肉施加不同的阻力,观察其完成动作的能力(见表B1)。

            表B1 Lovett肌力分级

肌力分级      标准             相当正常肌力的%
0     测不到肌肉收缩                0
1     仅有轻微收缩,不引起关节运动         10
2     在减重状态下能作全幅运动           25
3     能抵抗重力作全幅运动,不能抗外加阻力     50
4     能抗重力,抗部分阻力运动           75
5     能抗重力,抗充分的阻力运动          100

  B3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B3.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B3.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4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办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B4 视力和视野障碍程度的区分
  B4.1 视力障碍程度的区分
  B4.1.1 视力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双眼视力低下,而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B4.1.2 视力障碍程度的区分
  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纠正达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最好矫正视力0.8以上为正常视力范围,0.4-0.8为接近正常视力范围。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2)。

            表B2 视力障碍分级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数指) 
盲目  3      0.05       0.02(一米数指)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B4.2 视野缺损的区分
  B4.2.1 视野缺损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的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B4.2.2 视野缺损程度的区分依其程度的不同分为:
    a. 视野完全缺损,直径0°;
    b. 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f. 视野轻度缺损,直径小于120°。
  B5 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
  B5.1 听力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听力丧失而听不到周围的声响,难以从事正常的语言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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