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 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 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 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较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补充件),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情况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可参考附录B(参考件)。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补充件)
A1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A8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A10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附录B 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参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