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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8平方厘米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4.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4.8.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4.8.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4.6.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 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九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 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 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容貌损毁;
  l. 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m.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4.9.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9.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4.9.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 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 膀胱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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