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寻呼频率台站管理的通知
(1999年4月1日)
近几年来无线寻呼业务发展迅猛,对于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对通信的需求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寻呼经营单位过多,寻呼频率使用不规范,造成相互干扰严重,部分地区电磁环境趋于恶化,甚至严重干扰了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业务,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解决此类干扰问题。现结合寻呼频率使用现状通知如下:
一、用于无线寻呼业务的频率应从严控制,原则上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指配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已分配给各省市(区、市)无委办公室掌握的寻呼频率时,须先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核同意。
二、150MHz频段内用于寻呼业务的频率数量原则上不得再增加。在东南沿海地区、对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业务有干扰的地区,还应逐步减少。目前已经将137.000—138.000MHz及广播、业余、射电天文业务等段内频率指配用于寻呼业务的,应限期收回。否则,造成干扰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使用上述频段的寻呼运营单位及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三、干扰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的寻呼台,其发射机必须立即停机,采取措施消除干扰;采取措施后仍有干扰的,必须撤除。由原频率支配机关收回频率,不再作为寻呼频率使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并批准在京外设置的寻呼台站,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设台审批、核发电台执照、查处干扰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其台站资料核定表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无线电发射台站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寻呼台站及其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确定,按照《关于审批无线寻呼发射台站站址技术要求的通知》(国无办频中[1998]101号)和《关于发布<无线寻呼发射技术指标>的通知》(信无[1999]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无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频谱资源的保护和对电磁环境的检测。通过建立无线寻呼平台等方式,有计划地减少无线寻呼频率和发射台站,积极引导寻呼经营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道路。对于产生干扰严重威胁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拒不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寻呼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