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