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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批准颁发《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第4.5.4条 档案库楼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设计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

第六节 防蛀、防鼠

  第4.6.1条 所有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应密封,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第4.6.2条 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大于5毫米,鼠患严重地区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4.6.3条 档案馆应设熏蒸室或其他杀虫设施。
  第4.6.4条 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宜设纱扇,纱型号不少于C1.6。

第七节 防盗

  第4.7.1条 档案馆的外门及底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外遮阳设施时,亦应做防盗处理。
  第4.7.2条 库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第4.7.3条 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警装置,乙、丙级档案馆可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条件处理。

第五章 消防和疏散

第一节 耐火等级

  第5.1.1条 档案库应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库区与其他部分的隔墙均应为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小时的非燃烧体。其他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5.1.2条 防火门宽度应不小于1米。
  第5.1.3条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所列条文外,尚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消防

  第5.2.1条 甲级档案馆应在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乙、丙级档案馆为高层建筑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设计。
  第5.2.2条 库区外可设置水消防系统。库区及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内应设卤代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装置或其他灭火装置,并应设于明显的位置。
  第5.2.3条 档案库严禁用明火采暖,除特殊原因外,其他用房也不宜采用。烟囱不应穿越或紧靠库区。装具宜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第三节 安全疏散

  第5.3.1条 档案馆库区建筑的安全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
  第5.3.2条 库区内设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3.3条 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外开启,并应为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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