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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批准颁发《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第3.5.3条 厕所位置既应注意使用方便,又要比较隐蔽,并有防止气味溢出的措施。

第四章 档案防护

第一节 防护内容

  第4.1.1条 防护内容包括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防盗等。其他有关抗震、防雷及防火等参见本规范的有关章节。
  第4.1.2条 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档案的重要性等因素区别对待,其他防护要求均应在设计中妥善解决。
  第4.1.3条 视听、缩微等非纸质档案贮存库,除应遵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节 温湿度要求

  第4.2.1条 不同等级、不同规模档案馆的温湿度要求,应采用不同标准:甲级档案馆设计可采用空调或局部空调;乙级档案馆设计可采用采暖、机械通风、自然通风或局部空调;丙级档案馆设计可采用采暖、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

第三节 防潮、防水

  第4.3.1条 馆区内应组织通畅的排水系统,防止积水。
  第4.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一般不应小于0.45米。
  一、采用填实地面时,应考虑防潮。
  二、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小于0.45米。架空层下部的地面宜用简易防水地面,并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15米,做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架空层上部的地面宜采取适当的隔潮措施。
  架空层的外墙应做通风孔,风口处装铸铁通风篦或金属网及可开启的封闭设施。

第四节 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

  第4.4.1条 档案库及查阅档案等用房,均应消除或减轻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第4.4.2条 天然采光的档案库及其他业务技术用房应选用防紫外光玻璃和采用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射。
  第4.4.3条 档案库及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用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如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第五节 防尘、防污染

  第4.5.1条 档案馆绿化设计,应考虑防尘、空气净化、降温、防噪音等要求,树种选择应避免飞花扬絮。
  第4.5.2条 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4.5.3条 合理安排锅炉房、除尘室、熏蒸室、试验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以减少其产生的尘埃和有害气体对库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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