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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批准颁发《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二、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不起尘埃,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和严密遮光防紫外光照,并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三、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及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3.4.4条 翻拍洗印用房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为防火和防潮湿,水洗烘干室宜设于缩微区外。
  第3.4.5条 计算机房包括机房、软硬件室、终端室、介质库和辅助房间等。应根据选用的机型对环境的要求进行设计。
  一、计算机主机房根据设备需要考虑振、隔噪音、防尘、防潮、防腐蚀、防电磁干扰。地面应做架空地面,架空层净高应不小于0.3米。
  二、空调机房、泵房、不停电装置室等辅助用房宜单独设置。
  第3.4.6条 静电复印室
  一、为防空气污染,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一般还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另设提供利用的复印室一间。规模较小的档案馆复印室也宜临近查阅用房设置。
  二、应设独立的强制排风装置。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按8平方米计算。
  第3.4.7条 中心控制室
  一、宜设在底层主要入口附近
  二、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三、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3小时,楼板不低于2小时。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3.4.8条 熏蒸室
  一、使用面积一般为10平方米。
  二、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三、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四、应采用密闭门,并宜为双扇门。
  第3.4.9条 裱糊室
  一、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3.4.10条 装订室
  一、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
  二、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3.4.11条 整理编目室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3.4.12条 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室内宜设固定壁柜。

第五节 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3.5.1条 办公和辅助用房由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第3.5.2条 办公室宜考虑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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