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温湿度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23日 国档发[1985年]42号)
档案馆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档案馆建筑是档案馆工作的基础。为有利于档案的长久保存和建筑档案馆舍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综合档案馆。军队系统及专业性档案馆,除专业的特殊要求外,应参照执行。
一、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见表)
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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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档案库 │ 采暖库 │ 夏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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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度 │ 14~24℃ │不小于14℃ │不大于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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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湿度 │ 45~60% │不低于45% │不大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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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定范围内、温、湿度每昼夜波动幅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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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 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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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湿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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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技术用房的温湿度要求
1.胶片及缩微技术用房的温湿度要求(见表)
胶片及缩微技术用房温湿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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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房名称 │ 温度 │ 相对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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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间(拍照、拷贝、校对、阅读) │ 18~28℃ │ 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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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片库 │ 拷贝片 │ 14~24℃ │ 40~60% │
│ ├──────────┼───────┼─────────┤
│ │ 母片 │ 13~15℃ │ 3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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