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
和《档案馆温湿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23日 国档发[1985年]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总参办公厅档案处:
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的《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档案馆温湿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我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请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新的建议,及时函告我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便作进一步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档案馆内务类用房面积规定
(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一、总则
档案馆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为满足档案的贮存、管理和利用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档案馆内各类用房的面积定额。
本规定适用于各综合档案馆。军队系统及各专门档案馆除其特殊要求外,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面积定额(详见附表)
三、说明
1.定额中所示数据均为各类用房面积最低指标(系指使用面积)。
2.表中所列各类用房可依各单位具体情况取舍。
表1
┌──┬─┬───────────────────────────────────────────┐
│行 │ │ 库房面积(平方米) │
│政 │ ├───────────┬────────┬─────────┬───┬───┬─┬──┤
│区 │序│ 现存档案数量 │ 年均接收 │ 档案贮存定额 │计划接│牢房面│资│库房│
│划 │号│ │ 档案数量 │ (卷/平方米) │收年限│积计算│料│总面│
│ │ ├────┬──────┼───┬────┤ (m/平方米) │ │ │库│积 │
│ │ │卷(万) │延长米(m) │卷(万)│延长(m) │ │ │ │ │ │
├──┼─┼────┼──────┼───┼────┼─────────┼───┼───┼─┼──┤
│省、│1 │100以上 │15000以上 │ │ │五节柜: │设计接│(现存 │ │ │
│直辖├─┼────┼──────┼───┼────┤180~200卷/(平方 │收年限│档案量│ ├──┤
│市、│2 │30~100 │4500~15000 │ │ │米)或2.7~3m/(平│一般宜│+年均│ │ │
│自治├─┼────┼──────┼───┼────┤方米) │不超过│接收档│ ├──┤
│区 │3 │15~30 │2250~4500 │ │ │双面档案架: │二十年│案量×│ │ │
│ ├─┼────┼──────┼───┼────┤220~240卷/(平方 │为准。│计划接│ ├──┤
│ │4 │15以下 │2250以下 │ │ │米)或3.3~3.6m/│ │收 年│ │ │
├──┼─┼────┼──────┼───┼────┤(平方米) │ │限) │ ├──┤
│ │1 │30以上 │4500以上 │ │ │五联密集架: │ │/档案│ │ │
│市 ├─┼────┼──────┼───┼────┤480~550/(平方米)│ │贮存定│ ├──┤
│(地)│2 │10~30 │1500~45013 │ │ │或7.2~8.28(平方│ │额 │ │ │
│ ├─┼────┼──────┼───┼────┤米) │ │ │ ├──┤
│ │3 │3~10 │450~1500 │ │ │目录长片: │ │ │ │ │
│ ├─┼────┼──────┼───┼────┤84000长/(平方米) │ │ │ ├──┤
│ │4 │3以下 │450以下 │ │ │ │ │ │ │ │
├──┼─┼────┼──────┼───┼────┤ │ │ │ ├──┤
│ │1 │5以上 │750以上 │ │ │ │ │ │ │ │
│县 ├─┼────┼──────┼───┼────┤ │ │ │ ├──┤
│(市)│2 │2~5 │450~750 │ │ │ │ │ │ │ │
│ ├─┼────┼──────┼───┼────┤ │ │ │ ├──┤
│ │3 │2以下 │300以下 │ │ │ │ │ │ │ │
├──┼─┴────┴──────┴───┴────┴─────────┴───┴───┴─┴──┤
│备 │1.接收年限为计算档案馆总贮存量一指标,不同于建筑耐久年限。 │
│注 │2.开展缩微工作的档案馆,库房面积还应考虑胶片库面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