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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财办库[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2001年,财政部将组织中央各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采购方式。为了组织实施好招标采购工作,必须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而为将来实施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工作创造条件。在正式开展资格认证之前,财政部决定暂时试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方可代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现将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已获得下列资格证书之一、无不良执业记录的隶属于中央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向财政部申请登记备案。
  1.外经贸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证书;
  2.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及相关服务代理资格证书;
  3.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4.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5. 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
  二、申报资料。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简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2000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政府采购业绩明细表;
  5.专家库主要人员名单;
  6.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7.填制完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详见附件一)。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不予登记备案:
  1.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2.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3.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工作中,存在违背《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现象并受到相应处罚;
  4.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5.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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