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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公字[1999]547号 1999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政法业务工作服务,我部制定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政法业务工作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款是为了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程度,实现地区间政法机关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原则是:根据政法机关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定期完成,保证效益。
  第四条 中央专款的投向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部分省级贫困县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贫困县。
  第五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范围是:上述贫困县的政法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四部门,下同)及其派出(派驻)机构的刑侦、通讯、交通等业务装备补助,办案经费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的维修补助。
  根据政法部门急需解决的不同重点问题,中央专款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公安部门:县公安局及乡(镇)派出所刑侦设备、通讯设备、警务用车等装备,县公安局办案,派出所、拘押收教场所等业务用场所的维修。
  (二)法院部门:县、乡(镇)审判法庭、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两庭”)设备及县人民法院业务用车,县、乡(镇)“两庭”维修及改造,县、乡(镇)人民法院(法庭)办案。
  (三)检察部门:县级检察院刑侦设备、通讯信息设备及业务用车,县级检察院办案。
  (四)司法部门:县司法局业务用车,普法宣传等业务用设备。
  第六条 中央专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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