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装备经费,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制定装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与办案密切相关的通讯、刑事侦察器材、技术侦察设备、法医设备、交通工具、个人防护器材等装备,要尽力予以解决;对现有装备,要制定更新计划,逐年予以落实;对装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要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需要。
5.基础设施经费,要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对已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要保证其建设资金足额到位。要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维修经费,逐步解决部分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简陋、破旧等问题。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和有关政策,增加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专项补助经费。
1.中央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为帮助解决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中央财政从1999年起,增加专项经费补助数额。增加的专项补助经费,除少数用于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其余部分重点用于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装备、办案和基础设施维修等项目。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计算方法,向省级财政分配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的要求及各地政法机关的任务和工作量,进行再分配,并保证及时、足额落实到基层。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实行一次规划、集中安排、分批解决的办法;对特殊地区和重点地区予以重点安排。
2.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负有重要的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
(1)对政法机关的枪支弹药费、特别业务费、专线电话租金、编制内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着装范围内所需的服装及标志经费,实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2)省级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经费用于补贴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经费的不足。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政法机关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认真落实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坚决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政法机关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统一核定和管理政法机关的各项经费收支预算,加强对政法机关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规定,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交人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政法机关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对经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
2.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要继续深化支出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行政法机关各部门间基础设施、装备实行共建、共享、共用的办法,提高基础设施、信息、设备的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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