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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具体措施
  (一)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后,原上缴主管部门的利润和管理费中用于补充经费的部分,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补贴。
  补贴的原则:以1997年政法机关从所办经营性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和管理费中实际补充经费额为基数,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补贴。
  对于补充经费中用于解决个人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已经国务院批准,中央级政法机关比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发放的津贴、补贴,可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未经国务院批准,中央级政法机关比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发放的各项津贴和补贴,要结合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的有关政策,通盘考虑,统一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后,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执行。
  2.地方各级政法机关执行地方政策发放的津贴、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财力状况,研究制定解决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下,积极做好本级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
  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要给予保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政法机关的经费投入。财政部门在安排政法机关预算时,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筹核定,不得与政法机关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中央财政在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已经考虑了地方政法机关经费的因素,省级人民政府在中央财政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补充政法机关的经费支出。对政法机关经费予以必要保证的具体要求是:
  1.人员经费,要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建立工资发放责任制。对政法机关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其应享受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根据当地财力,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后,妥善安排好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
  2.行政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予以安排。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也可高于该标准予以安排。
  3.业务(办案)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予以安排。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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