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1998]30号 1998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
附件: 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国家财政要对其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证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8〕2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有关要求,现就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制定财政经费保障政策,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既要考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方面的实际困难以及解决正常经费缺口的需要,也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在增加投入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政法机关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确保基本需要。政法机关的人员经费、行政经费等维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基本经费要坚决予以保证。
(三)保证重点支出。政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基本装备经费及主要基础设施的维护等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应尽力予以保证。
(四)支持贫困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应通过一般性补助与专项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所需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
(五)讲求资金效益。政法机关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通过深化改革,严格管理,接受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