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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项目支出的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经费支出,防止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
  (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机关正常运转和审判工作必需的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与控制。
  (二)项目支出。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民法院的项目支出经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从严控制,确需安排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鉴定设备、武器警械等)、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各部门管理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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