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人民法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人民法院的其他收入,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入一起,纳入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实行收支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办法。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下同)、项目支出(专项支出,下同)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
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外事经费支出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境)访问、考察、外事接待所发生的支出,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外事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业务费支出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开支范围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