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 预算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
(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
(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
(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第八条 人民法院预算编制及程序、审批、调整、决算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编报年度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
(三)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收入,即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的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