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财行〔2001〕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主要包括:
(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
(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