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关于法医
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的批复
(职改字〔1986〕第47号)
经研究,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根据《卫生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法医工作的特点,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按照该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法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法医技术人员实行〈卫生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和审批权限等,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