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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2号)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建设部部长 俞正声
                     铁道部部长 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 黄镇东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
                         2001年7月5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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