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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3月21日 财行〔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部制定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切实改善贫困地区政法机关执法条件的具体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妥善部署,保证项目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协调相关政法部门,在对本地政法部门的装备、基础设施及经费保障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制定符合我部要求和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要认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和报表。对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中央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及《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将中央专款及地方配套资金按指定的目标和用款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范围是:财政部按照《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分配给地方用于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四个部门,下同)的装备补助专款、维修补助专款及其相应的地方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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