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全额直接拨付(简称全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中央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中央单位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财政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财政差额直接拨付(简称差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中央单位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采购资金全部为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也实行这种支付方式。
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中央单位使用财政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政府采购卡由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登记核发给中央单位,用于支付经常性零星采购项目。
第二十三条 单位分散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中央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中央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随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中央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在拨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中央单位。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二)支付申请。中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财政部政府采购主管理机构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经财政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中央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帐户及财政要求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