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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关于申诉和诉讼问题
  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因此,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要首先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结论准确,处理得当。院方应诚恳地向病员方面说明真相,进行劝慰,取得谅解和支持,做好工作。
  病员及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病员方面不服鉴定结论或处理,应诉对象为当事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般不作应诉对象。
  当事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服鉴定结论,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理由,尽量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如对行政意见不服,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解决,或向法院起诉。
  2.关于“个体开业”问题
  《办法》中所提“个体开业”是指包括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和具有这种合法身份的所有开业人员,以及乡村医生,他们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都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不在本《办法》所指范围之内。此类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
  3.关于尸检问题
  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它除了可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以外,还可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实践进行反馈和检验,从而达到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因此,《办法》第十条规定,凡有条件进行尸检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该争取在死后24小时内进行,最迟不要超过48小时。这是因为超过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
  尸检所需的费用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视鉴定结果而定。若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这些费用由医院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4.关于病历的保管与查阅
  《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时医疗单位负责提供病历摘要和必须的复印件。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就地调阅。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四、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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