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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在组织门槛价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活动时,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关会同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采购机关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合同中止,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合同履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
  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付采购资金时,采购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包括检测机构证明、验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及中标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下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对采购机关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向中标供应商付款。政府采购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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