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审计听证建议;
(五)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听证告知书格式
2、审计听证会通知书格式
3、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格式
附件1: 审计听证告知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听证告知书
审*报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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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审计听证告知书
__________:
经审计发现*****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拟依法对*****处以****元的罚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条的规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提出审计听证要求。
附件:审计处罚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