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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0年9月23日
 财库〔2000〕7号)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 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 信息公告管理

  第七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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