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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析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人事部。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000年九月八日

附件一: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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