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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专项拨款的程序:
  1.财政部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协调、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直接报送财政部;
  2.财政部与中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3.确有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国务院的申请专项拨款报告,应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财政部不安排专项拨款:
  1.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划分,属于地方政府事权,原则上应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
  2.没有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批准,各地越级申报的项目;
  3.经查实以前年度使用该专项拨款有二次以上(含二次)出现过违规或违纪的;
  4.按规定应由地方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或地方已承诺配套资金而在执行中不按规定比例或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
  5.其他财政部认为不能安排的专项拨款。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宏观政策目标的要求汉及年度预算安排的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报送申请安排专项拨款的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认真审核,必要时直接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实地验证,综合平稳后提出安排意见。

第三章 专项拨款的分配、使用

  第九条 根据不同情况,专项拨款的分配采取“基数法”、“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以“因素法”为主,并逐向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过渡,具体是:
  1.已确定补助基数的专项拨款,按原定基数分配;
  2.已确定单位标准定额的专项拨款,按照已定的标准定额和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定额标准需要调整的,按照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的定额标准分配;
  3.已确定有补助期限和数额的专项拨款,按照确定的期限和数额分配;
  4.按照项目进行分配的专项拨款,项目要经过充分的评估和论证,应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5.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的,选取的因素应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设立的计算公式应规范、简便,要准确反映因素量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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