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00年4月7日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财清字〔200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并依据全国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是指预算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出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预算单位占用国有财产的工作。
第三条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细化预算编制和编制部门预算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为深化国家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和建章建制。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状况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体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