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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对未获准认证的产品,给予半年的整改期限,生产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并交纳复审费。对复审后仍未获准认证或超过整改期限提出复审申请的企业,撤销其本次认证申请。
  3.科技司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和生产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公告。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九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应按部定计划对获准认证的产品进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认证合格产品的质量跟踪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检验的样品可以从市场、企业中抽取。
  第十一条 通信设备认证合格后,如果发生设计、工艺、材料、标准、计量、质量体系以及生产场地迁移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时,生产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司报告,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认证。
  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机构应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质量跟踪检验计划。检验结束提出检验报告,并报科技司以定期发布公告。

第五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生产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之日六个月以前提出延期认证申请,由科技司安排复审。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提出申请认证的,其申请、检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生产单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产品质量下降,不能保持认证时的质量水平。
  (二)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合格时的要求。
  (三)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以及生产场地迁移不申报的。
  暂停生产单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由科技司发出。生产单位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后,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快进行整改,整改后向科技司提出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报告,经科技司重新组织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生产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违反科技司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认证标志信誉的。
  (二)质量问题较多,用户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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