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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室、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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