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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会计主管       记账       稽核      出纳      制单
                付款凭证

                            出纳编号____贷方科目:         年  月  日       制单编号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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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单位│    │  借方科目  ││   金  额   │   │
│(或领款 │摘  要├───┬───┼┼──────────┤ 记帐 │
│人)   │    │ 总账 │ 明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符号 │附
│    │    │ 科目 │ 科目 ││          │   │凭
├────┼────┼───┼───┼┼──────────┼─┬─┤证
│    │    │   │   ││          │ │ │
├────┼────┼───┼───┼┼──────────┼─┼─┤
│    │    │   │   ││          │ │ │张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金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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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记账    稽核    出纳    制单    领款人签章
                 转账凭证
                 ────

                            出纳编号____
               年  月  日      制单编号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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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借 方 │ 贷 方 ││   金  额   │   │
│对方│摘要├──┬──┼──┬──┼┼──────────┤ 记账 │
│单位│  │总账│明细│总账│明细││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符号 │附
│  │  │科目│科目│科目│科目││          │   │凭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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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记账    稽核    出纳     制单     领缴款人
  2.记账凭证编制方法:
  (1)行政单位应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经复核后凭以记账。制证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2)记账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账凭单,也不得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账凭证。
  (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账凭证后面,在其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主管会计人员签章。
  (4)记账凭证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账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账。
  (5)记账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账。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
  (6)记账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记账凭证封面样式如下:

               (单位名称)
               记账凭证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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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年  月            │
├─────┼────────────────────────────┤
│ 册数’ │       本月共  册 本册是第  册       │
├─────┼────────────────────────────┤
│  张数  │        本册自第  号至第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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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主管    装订人
  3.错误更正
  行政单位会计填制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将原记账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账凭证;
  (2)发现已经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账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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