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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 结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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