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 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一)表号;(二)制表机关;(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 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