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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四、关于科学设置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目前,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司法行政人员占编比例过大,办事效率不高,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为此,《纲要》第24条、25条提出了进一步明确审判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精减和合并职能重叠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审判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比例的改革方案。关于审判部门人员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比例确定,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纲要》的前几稿曾对此拟定了一个比例。但是,我们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而且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内设机构不同,审判和行政人员的比例差别较大,在未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的情况下,难以科学地确定比例。因此,《纲要》只作了弹性规定,待对这一问题进行深人的调查研究后,再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项工作确定后,必然出现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这一机会,做好优化干部结构工作。对于有审判职称的司法行政人员,经过考核,具有一定审判业务能力,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要按照其专长,充实到相关审判庭。对不符合做审判工作的人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后,进行严格考核,分配做适当的工作。对于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坚决调离法院。
  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体制。按照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的《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精神,《纲要》第26条提出了今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执行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的体制。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不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出现执行困难和争议的案件予以协调解决,而且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人员组成、履行职务的情况负有监管的职责。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先行一步,已经建立了本法院系统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体制,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抓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体制改革进一步深人创造条件。
  五、关于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官管理模式
  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官管理模式,造就一支体现专业化要求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不仅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为此,《纲要》第32条至34条提出了改革法官来源渠道、设置法官助理和确定法官编制的问题。
  关于改革法官的来源渠道。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沿用从本院内部人员中选任法官的现行办法。书记员干到一定年限,要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经过几年,要任命为审判员。这种法官选任办法,不仅不利于广泛吸收人才,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而且也不利于法院内部其他专业人员的稳定与水平的提高,是造成当前法官数量庞大、素质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上述问题,《纲要》第32条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 目的是开辟法官来源和选任新渠道,实现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目的。
  关于法官的定编工作。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只有干部编制,没有法官编制。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加,审判人员的队伍也逐步扩大。1988年到199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从165万件,增加到588万件,是原来的2.33倍;审判人员的数量从13万人,扩充到17万余人,增加了近43%。当前,审判任务繁重与人力不足的矛盾相当突出。对于这样一种形势,一些法院提出应继续扩大法院的编制,增加法官的数量;但也有些法院经过研究,提出目前法院的法官不是少了,而是多了,法官必须提高素质,走精英之路。从实际情况看,一些进行精选法官试点的法院,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有了较大提高。解决任务和力量矛盾的出路主要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具备法官资格,不在审判工作岗位,而是从事党务、人事、司法行政或后勤工作的为数不少。法官成了一种待遇,失去了其应有的含意。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因此,《纲要》提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搞审判和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要通过对法官的定编,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做其他工作,如作为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工作。当然,对于法官的定编工作目前还处于研究阶段。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纲要》提出的要求在本辖区内选择有条件的法院开展法官定编的试点工作,为全国法院的这项改革创造经验。
  六、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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