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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二是全面落实“三个分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规律的客观要求。《纲要》等7条规定:“在1999年底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明确职责、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 目前,多数法院“三个分立”的工作基本完成,并取得明显成效。一些法院积极推行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由专门机构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审理阶段进行安排和跟踪,是对审判工作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对保证程序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审判监督,做好廉政工作具有积极意义。落实《纲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抓好机构与职能分立的落实,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解决好审判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形成一整套保证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规范的运行方式,完善审判工作中各项监督和制约机制;要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使“三个分立”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进一步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庭审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心。为了进一步搞好庭审方式改革,《纲要》第10、11条对质证、认证、证人出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当前庭审方式改革的重点是全面贯彻执行三大诉讼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方式。
  刑事庭审方式改革要针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第一,依法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确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既要重视控方的意见,也要注意听取辩方的理由,努力提高驾驭、指挥庭审的能力。第二,逐步提高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的开庭率。审判方式改革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各个环节,既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除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以外,必须做到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特别是死刑案件,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就要开庭审理。这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了一步,目的是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目前刑事再审案件普遍没有开庭审理,固然有很多客观原因,但这样做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不利于错案的纠正。最高人民法院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推动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第三,重视自诉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工作。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上升幅度大,涉及罪名广泛,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当前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和证据认定上存在不少问题。要在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严格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必要时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高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质量。
  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庭审方式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上做到了当事人有话讲在法庭,有证质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但在法庭公开认证、评理方面还做得不够。《纲要》第16条规定:要围绕公开认证、当庭评理,进一步完善举证、质证制度。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经济案件,可以试行庭前交换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完成举证的时间及庭审质证的要求、认证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凡法庭能够当庭认证、当庭评理的,都应当当庭认证、当庭评理;不能当庭认证、当庭评理的,必须在法庭宣判和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并写清认证的依据和裁判的理由,以进一步提高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质量,保证司法公正。
  完善行政审判方式要紧紧围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彻底改变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原告行为,甚至只审查原告行为的错误做法。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却违反法律的规定,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寻找法律依据,甚至要求原告负举证责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必须加以纠正。要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裁判形式。
  四是加快诉讼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审判公开,要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证据判决,只有做到裁判理由公开才是最终的。实质性的。能够把裁判理由阐述清楚,也是不容易做到的。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未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同时,也使一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业务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纲要》第13条对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收集各类诉讼文书的范本,公开刊载,以指导全国法院诉讼文书的写作。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举办诉讼文书研讨会、评比会等形式,推动诉讼文书改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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