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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纲要》正是在以上思想指导下,适应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需要提出的。经过讨论、修改,公布施行后,必将推动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关于人民法院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纲要》第4条提出了人民法院在改革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人民法院改革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离开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改革必然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和轨道;离开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改革不可能取得成功。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要在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人民法院的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都应当坚决反对。
  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有本质区别。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同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的改革必须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任何削弱、损害人大监督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应当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制统一是这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特征。各级地方人民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要通过改革,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国家的法院,防止地方人民法院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此外,人民法院在改革中还应当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在法院和法官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的原则,使人民法院的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三、关于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1996年,“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围绕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进行审判方式改革,进行了大量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有少数地方至今没有大的进展,有的地方甚至有倒退现象,就是搞得比较好的地方也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人的问题。因此,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仍然是当前法院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纲要》在审判方式改革问题上着重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审判组织职责。《纲要》第18条规定:“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法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合议庭审理案件,审判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审判长的水平代表了合议庭的水平。要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建立一种既能充分发挥审判长主导作用,又能集中合议庭集体智慧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是十分重要的。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后,合议庭和独任庭依审判职责迳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应当依法签发诉讼文书。对被选任为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审判人员,其在晋升法官等级时,应从优于其他条件相同的法官,以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纲要》第22条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作用,贯彻直接审判原则,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纲要》提出,要逐步做到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事实的认定由合议庭负责。审判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对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权威性的指导。
  《纲要》提出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不同于主审法官负责制。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审判长在审判案件中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合议庭审判案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排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更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院长、庭长不是一级审判组织,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随着合议庭的职责逐渐强化,院领导和庭领导具体审批案件的做法要逐步弱化。各级人民法院的院、庭领导,除负责本院、审判庭的行政管理事务外,还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每年审理一定数量案件的做法,真正履行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的职责。同时,通过主持对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抽查生效裁判,对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实行对审判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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