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在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法院经费保障体系,保证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三、加强领导,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46、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领导,坚定不移地落实本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要按照纲要确定的改革措施和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部门、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2001年进行人民法院改革中期评估;2003年进行纲要实施情况总结。
47、各级人民法院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广泛听取各界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开言路,择善而从。
48、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确定近期的改革重点。要将纲要确定的,不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法律便可进行的改革措施,尤其是审判方式、法院内设机构、审判组织、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等项改革纳入近期的改革目标,尽快启动,抓紧落实。
49、人民法院改革是从司法观念、工作方法、管理机制到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是一项关系审判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积极实施纲要确定的改革措施的同时,对于一些重大的、深层次的改革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充分的理论和舆论准备,奠定坚实基础。
50、在改革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以及人民法院改革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的目标和内容作出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作为组织和动员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行动规划,明确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实现纲要确定的各项改革目标,将使人民法院呈现出新的面貌,有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为全面实现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附: 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
祝铭山
(199年10月20日)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十易其稿,拟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一、关于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人民法院改革也在积极进行。审判机构设置日趋完善,审判方式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人事制度改革也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还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法院过去的改革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
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新旧社会矛盾交织,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大幅度上升,新类型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增大。由于人民法院的现行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变化,大量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难以及时公正地处理。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出现分割统一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地方化特征,使克服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难以奏效。
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是社会正义的象征,是公正精神的体现。法官的职务行为,即代表法治国家形象,又反映依法治国水平。对他们应当有更高更严的要求。但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不利于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是审判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今天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种案件不仅数量持续增多,而且案件种类也由过去的刑事、民事案件,发展到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案件。然而,审判工作管理行政化,违反审判工作的规律,影响公正、高效处理各类案件;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物质保障不力,也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的发展。
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三五”普法教育顺利开展,人民群众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公正、公平意识更是明显增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客观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不失时机进行改革,建立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