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
--选择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部分法院进行法官定编工作的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法院经验、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1年商中央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法官编制的具体方案。
35、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异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轮换岗位要以不影响法官专业化为前提,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原则。
--对法院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各地法院院长实行与长期生活的地区异地任职的办法;副院长实行分管工作轮换制;相近审判庭庭长岗位实行定期轮换。通过实行法官交流、轮岗制度,形成法官的良性互动和人员的合理配置。
36、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前,分别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轮训一遍。两年之内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法律业大分校进行职能转变,并在其基础上设立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2001年后,法官每3年必须在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集中时间脱产培训;新任命的法官,必须脱产培训,学习专门法律知识、审判业务技能。
37、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在2000年制定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在2001年后全面建立这项制度。
(五)加强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法院管理水平
38、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加强办公现代化和其他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院管理水平,作为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认真抓紧抓好。
--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抓好审判法庭建设。尽快解决审判法庭不足和设施不配套的问题,审判法庭要配备安全检查、法庭文字录入、录音、录像、投影、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相应的技术设备。
--2001年底前,基本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应用。加快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信建设,统一网络应用软件。用3年时间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高、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力争5年内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收集、传输等纳入网络系统,提高人民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39、2000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对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管理需要的,具有快速反应和宏观分析能力的现代司法统计工作和管理体系。
(六)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廉洁
40、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
--严格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有效性。
--全面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纪律监督,严肃查处各种利用审判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督导员制度。1999年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督导员制度,充分发挥督导员在法院工作中督办、检查、调查、指导的职责作用。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使人民法院督导员的工作法制化,从制度上落实审判纪律,进一步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观念。
--完善并强化审判监督工作机制,2000年制定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
41、1999年底前,制订有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辩护人、律师的关系的规定。
42、制定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规范性意见,使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
--全面贯彻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尤其是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接受新闻监督的规定。
(七)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深层次的改革
43、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改革。2001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提案,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政体,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对设立海事高级法院进行研究。
--对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的产生、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管辖范围进行研究。逐步改变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管理的现状。
44、根据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统一的要求,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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